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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两级法院开展联合执行强行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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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08: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绍兴上虞两级法院开展联合执行强行腾退

100多亩土地的承包合同早就到期,张某却装作不知情,不愿清场退出。尽管办案法官多次调解,张某仍不履行土地归还及清场事项。昨天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开展联合执行行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腾退张某非法所占用土地,并将其交还给通过公开招标获得承包权的绍兴范师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实际上,张某这101.3亩土地是从陈某手中承包而来的。2008年1月,陈某与市水利工程管理所签订《土地鱼塘承包合同》,约定由陈某承包管理位于五甲渡处230多亩土地,承包费为高田每亩260元、低田每亩150元,承包期限从2007年11月起至2010年10月底止。合同还约定,承包方应于合同到期日前无条件清理干净承包土地上的一切物品(包括房屋、草舍等),逾期不清理干浄的,视为承包方自动放弃,发包方将对此作出处理。

  2010年11月,市水利工程管理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到期的土地经营租赁权进行了公开招标,绍兴范师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每年219000元的价格中标取得256.9亩土地和100亩鱼塘的租赁经营权。

  承包合同到期后,张某却没有及时清场退出,双方就土地归还清场事项多次协商未果后,上虞市水利工程管理所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腾退其所占土地,并清空土地上的种植物和建筑物。

  因张某在讼争土地上种植大龙柏10亩、小龙柏3亩及其他一些经济作物,法庭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同期性因素,法庭酌情后判令被告张某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返还占有土地,并清空土地上的种植物及建筑物,赔偿原告上虞市水利工程管理所经济损失人民币18693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无动于衷。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在张某的住户张贴腾退公告,限期在2012年4月20日自行清场、腾退。

  直到昨天上午,负责本次执行行动的两级法院联合执行小组到达张某所侵占的土地所在地时,张某夫妇仍在大声争辩着,但已无济于事。张某在侵占土地上所建临时用房中所有家当被依法强制腾退,土地上尚存的一些作物也被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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