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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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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09: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处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对因交通违法被上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超过30日以上仍未按规定处理的非机动车、机动车辆进行公告:

  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扣车凭证、机动车合法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公安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曹娥开发区人民西路交警大队一楼)接受处理。经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来接受处理的,本局将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相关车辆情况详见:上虞公安网上服务中心(http://www.syga.com.cn

  特此公告

  上虞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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