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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首推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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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09: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人民法院首推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

7月17日上午,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公诉人出庭刑事简易程序审结了4起案件。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吴某、赵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九个月,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时,由独任审判员主持审理,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并讯问被告人,通过公诉人和被告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法庭当庭对证据进行认定,审判员根据案件犯罪情节、量刑规范化调节幅度,参考控辩双方的意见确定宣告刑,当庭判决。
  据介绍,这是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2012年3月14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推行公诉人出席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使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时,审判员不再肩负既“诉”又“判”的双重任务,通过与检察院联系沟通,达成出庭工作共识,制定有效的工作制度,完善实施细则,有效提高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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