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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上电饭煲外出买菜 不到半小时房子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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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08: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插上电饭煲外出买菜 不到半小时房子着火

插上电饭煲后,方某就赶着到附近的菜场买菜,没想到屋内竟然起火了,烧毁了房间里的大部分物品。到底是因为房屋电线老化还是电饭煲使用不当?方某与房东各执一词。房东将方某和同租住的江某一同告上了越城区人民法院,索赔近20万元。8月22日,越城法院作出判决,江某和方某承担70%的责任,共同赔偿3.3万元,房东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去年9月19日,江某和方某一同租下了绍兴市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置办了新家具和家电。23日下午,江某由于工作较忙,方某先回去做晚饭。为了节省时间,方某插上电饭煲后,赶着去附近的市场买菜。来回也就20分钟左右,没想到屋内竟然着火了,等方某回到家时,消防队员已经在灭火了。
  “才住了一周不到,做饭也只是做了两三次,电器也是新买的,怎么着火了呢?正常来讲,这是不大可能发生的事情。”方某和江某都认为起火的责任不在自己,应该是房屋线路老化引起,况且被烧毁的物品里,江某有2万多元的损失,房东将自己告上法庭,根本没有理由。
  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原因是:无法排除客厅西北部分使用的插线板电器线路和电饭煲设备故障起火的可能。认定灾害成因:建筑物内可燃物多,火灾发生时建筑室内无人,未能在火灾初期发现并扑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消防部门不能确切认定起火原因,但起火点源于江某和方某承租的房屋内,而方某又在使用电饭煲过程中离开房屋,两人对火灾的发生及蔓延负有较大责任,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房东所有的房屋年久失修,致使部分电线老化,房东对该房屋既有维护以保持其适宜居住的义务,亦有对租客尽到提醒警示的义务,故在本次事故中也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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