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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黑老大案曝光 黑白通吃演现实版无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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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5: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茂名黑老大案曝光 黑白通吃演现实版无间道

 专敲诈茂名籍建筑老板 警官法官帮凶非法拘禁

  据介绍,李振刚还与茂港区公安局前局长杨强结盟,李振刚给杨强作案分成(杨强案本报曾报道)。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队长程彬,长期利用手中职权为李振刚“讨债讨息”,并为李振刚开设的赌场充当保护伞。另外李振刚还笼络茂港区人民法院前院长严得,以及此次同案共审的何铭杰(茂港区民事二庭原庭长)、梁彬(茂港区法院原执行局人员)等人,使其发放高利贷成为“合法”行为。

  李振刚团伙的敲诈勒索模式,是先诱骗暂时资金困难的工程老板借高利贷,然后用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逼迫一时无法偿还高额利息的老板开具现金借条,将“高利贷”伪造、虚构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债务关系,再通过法院枉法裁判等手段侵吞被害人的房产、公司、股权等财产。广州警方此次共破获李振刚犯罪团伙敲诈勒索、诈骗等案件30宗。其中茂名市电白二建八分公司经理谢建雄就是被李振刚联合当地公安法院渎职人员敲诈勒索的典型例子。

  2005年,李振刚了解到谢建雄生意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便设法接近谢建雄,为其提供贷款,以月息15%借款共计490万元。当谢先后共还李振刚约400万元借款时,李振刚却告诉谢其借款因“利滚利”应还2048万,并通过非法拘禁、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谢立下借据。

  谢建雄称,自己被李振刚带到广州一家五星级酒店,李振刚与他的打手隔着厚厚的电话本不断捶打他,踢他的大腿、脚跟,灌他喝水、喝啤酒,还不让他上洗手间。“在这些人动手前,法官竟然也在现场一边做笔录一边说,不给钱就将我的案件当成诈骗案处理,一判下来就是十几年。”谢建雄签收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但却依然被杨强任局长的茂港区公安分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侦查。

  2008年11月28日,茂港分局的3个民警和李振刚的手下开着李振刚的奔驰汽车远赴江苏省昆山市,将躲在该处的谢建雄“抓获”。之后,茂港区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判决谢建雄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至2009年10月2日,谢建雄才恢复自由。

  凭空伪造2300万元借条 黑吃黑鲸吞公款2800万

  2003年8月,被告人蔡亚也、蔡港以人民币1480万元向广州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股权,后来,因无法支付其余的转让款,蔡亚也先后5次向被告人李振刚借高利贷200多万元,因利滚利而导致本息达到2300万元。

  2005年1月,李振刚强迫蔡亚也、蔡港伪造了23张面额均为100万元、以顺安公司名义借款的借条。同时被告人蔡亚也伪造了顺安公司的印章,用以虚构借条。

  李振刚凭借上述借条到电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顺安公司向被告人李振刚还款人民币2300万元。为此,电白县法院查封了顺安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2005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蔡亚也、蔡港把顺安公司股权返还给原顺安公司股东。2006年6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指定茂港区人民法院执行虚假的欠款纠纷。李振刚、蔡亚也、蔡港无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令返还顺安公司股权的判决,把顺安大厦商住楼项目交付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变卖执行。

  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指定该院执行局副局长肖广秀和该院书记员被告人梁彬负责执行,把顺安大厦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以人民币5434万余元变卖。按照法律规定,该变卖款应当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拆迁费和1700多万元工程款。然而,李振刚伙同冯日进、严得、何铭杰、梁彬等人通过茂港区法院直接分配变卖款、侵吞拆迁款及伪造证据进行虚假民事诉讼,再由茂港区法院法官用枉法裁判等手段,把大部分变卖款据为李振刚所有,共计得款人民币28183600.89元。

  顺安大厦变卖后,被告人严太年挂靠的三建公司对顺安大厦变卖款依法应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人李振刚、冯日进与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院长严得密谋从中侵吞变卖款800万元。

  2006年9月,被告人李振刚利用被告人严太年欠其高利贷之机,强迫严太年虚构一张800万元的借据,再起诉严太年。严得指令被告人何铭杰、梁彬进行枉法裁判,被告人梁彬以该院民二庭的名义制作了问话笔录、调解协议并让严太年签名,被告人何铭杰签发了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茂港区法院从顺安大厦变卖款中支付了794万元给被告人冯日进;剩余6万元作为法院的办案费用扣除。在办理顺安大厦一案过程中,严得收受李振刚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梁彬炮制假诉讼收下2.2万元;茂港区法院民二庭庭长何铭杰审批调解书,收受2万元。

  警察内线隐匿关键证据 放黑老大逃过法律制裁

  2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侦查以被告人李振刚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该专案组下设审讯小组、外调小组和材料小组,被告人李永才(时任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系专案组的材料小组组长。

  经茂名市公安局专案组的侦查,发现并证实了以被告人李振刚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涉嫌敲诈勒索被害人林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罗某某、黄某某;绑架被害人林某某兄弟等犯罪事实。然而,在案件侦查终结制作起诉意见书的过程中,李永才利用职务之便,故意隐匿了李振刚团伙敲诈勒索林某1500万元、故意重伤罗某某、绑架林某某兄弟等3宗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导致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最后被作不起诉处理,使李振刚等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茂名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振刚涉黑团伙成员蔡锋及陈亮均投案自首,该局分别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李永才却故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未将上述两人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永才以上滥用职权的行为,是被告人李振刚及同案人逃脱了刑事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3年底,李振刚团伙骨干成员雇人行凶,携带刀、枪等作案工具多次追杀茂港区坡心镇正村村委会的李某,最终将李某当场砍死。

  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永才采用以短期借款给被告人李振刚等人从中收取60%年息的手段,先后共17次从其本人和前妻黄某某的账户汇款给被告人李振刚及其组织成员梁蕊、林志民、郑生富、梁晏等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674.35万元。随后,被告人李振刚通过其组织成员梁蕊、林志民、郑生富、梁晏等个人账户,多次汇款到李永才及其前妻黄某某的账户共计人民币759.2万元。被告人李永才以此手段赚取高额非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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