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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工商局经举报查获一起侵权注册商标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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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08: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虞市工商局经举报查获一起侵权注册商标大案

近期,上虞市工商局经举报查获一起工地使用建材侵权“中材”注册商标大案,对商标侵权人吉林省抚松县人郑某作出没收假冒给水管143根,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帮助使用管材的建筑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9多万元,有效保护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财”商标专用权。

  据悉,2011年7月份,当事人郑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上虞一工程公司采购业务员,双方达成了该公司承揽工程使用“中财”管材销售合同。2011年9月份,郑某以低价从浙江另外一家管业有限公司以114.53元/米价格购入DN200给水管156根共1404米,以34.97元/米的价格购入DN110给水管5根共30米。郑在未经“中财”商标注册权利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偷梁换柱,消除了所购管材原生产企业标注信息,喷上“中财”商标和中财公司生产标注等信息后,运至建筑工地,以DN200给水管135.50元/米、DN110给水管41.37元/米的价格销售给该工地工程承揽公司,从中非法获利近3万元,随后被施工企业方发现后举报。

  据市工商局负责该案工作人员介绍,“中财”商标系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为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且于2009年2月被浙江省工商局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该局接报后,迅速派员赶至工地,当场查扣了已被郑某偷梁换柱尚未使用的给水管143根,并对郑某立案调查。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认定郑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认定郑某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郑某作出了前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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